新《证券法》实施后,这份企业“说明书”,粤泰人共同来制作!
来源:粤泰股份  时间:2020-06-29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以注册制为核心,提高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加大了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
 
  面对新变化、新挑战,粤泰人有哪些需要学习了解及必做事项呢?小编以新《证券法》为引,汇总出上市公司日常工作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有关事项,请各位学习了解,常备不懈。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粤泰股份由我们共同守护!

  须予披露事项如下,请各位关注:

一、 新《证券法》规定的“应披露重大事件”

  本次证券法修订将信息披露作为单独章节提出,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关于“应披露重大事件的定义”, 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对重大事件的定义如下: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需信披事项


  1.日常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应当披露的交易,上市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如果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标准。

  上述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②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③提供财务资助;④租入或者租出资产;⑤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⑥赠与或者受赠资产;⑦债权、债务重组;⑧签订许可使用协议;⑨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2.发生的对外担保

  只要是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都需要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流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3.重大诉讼和仲裁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有些诉讼和仲裁事项虽然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披露。

二、 关联交易

  1.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前面我们所说的披露标准是上市公司和非关联方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发生了交易事项的话,那么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就会大幅从严,具体规定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2.关联方的定义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理解为上市公司的“爸爸”)
  (二)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理解为上市公司的“兄弟”)
  (三)由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理解为关联自然人的“儿子”或是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管)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联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人规定的情形之一。

 

  如发生前文所述相关事项,请在一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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